摘要: 原標題:“世界第一高樓”命懸半空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蘭天鳴來源:中國青年報(2016年06月29日09版) ...
當前,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法律規製依據不足,相關立法層級較低
繼民法典之後,我國又一部法典——生態環境法典正在緊張編纂中。
“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時代背景下,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入典’既是完善新汙染物治理立法的迫切需求,也是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體係性需求。”今天(25日),天津大學中國綠色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主任孫佑海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孫佑海表示,當前,我國新汙染物汙染形勢嚴峻,但與此同時,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立法理念有待完善,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法律規製依據不足,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相關立法層級較低。新汙染物治理“入典”,“依典而治”十分必要。
新汙染物環境風險加劇
新汙染物指在環境中出現,可能引起重大毒性作用並造成健康危害,但尚未受到政府管控的化學物質。如今,新汙染物的種類繁多,包括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內分泌幹擾物、抗生素以及微塑料等。新汙染物的環境風險具有隱蔽性、廣泛性和累積性。
研究發現,我國新汙染物汙染形勢嚴峻,其在我國水體、沉積物、土壤、空氣中均有分布,甚至在蔬菜、魚類、蛋類等生物介質和人體樣本中也被大量檢出。例如,長江武漢段水體中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的濃度是法國塞納河口的約100倍,部分城市女性母乳樣本中檢測出較高濃度的全氟化合物。
孫佑海表示,新汙染物的環境風險不僅影響生態環境,還可能對人類健康造成長期潛在威脅。例如,某些新汙染物具有內分泌幹擾作用,可能影響人體激素水平,導致生殖、發育等問題;還有一些新汙染物具有神經毒性,可能影響神經係統功能。此外,新汙染物還可能通過食物鏈傳播和富集,最終影響到人類的食品安全。
他說,新汙染物的治理複雜性也給治理帶來了巨大挑戰。由於新汙染物在環境中的存在、發生頻率、來源、持久性和運輸路徑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常規汙染物管控方法無法有效控製新汙染物的環境風險。這就需要采取更加科學、係統、全麵的治理措施,從源頭預防、過程控製、末端治理等多個環節入手,形成全生命周期的環境風險管控體係。
完善治理體係的關鍵抉擇
孫佑海等專家日前專門就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入典”問題撰文,建議在係統觀念的指引下,統籌將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製度以體係化的方式納入生態環境法典之中,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法治力量推動實現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的治理目標。
“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入典’是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重要使命,也是實現新汙染物環境風險係統性管控的關鍵抉擇。”孫佑海表示。在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背景下,這一舉措將為新汙染物治理提供頂層規範指引。

新汙染物的複雜性給治理帶來了巨大挑戰。攝影/章軻
專家們表示,當前,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入典”有著堅實的基礎。國家高度重視新汙染物治理,從“對新的汙染物治理開展專項研究”到“強化新汙染物治理”,再到“新汙染物協同治理”,要求逐步深入。
202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汙染物治理行動方案》明確要求,以精準治汙、科學治汙、依法治汙為工作方針,遵循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管理理念,統籌推進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理,實施調查評估、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加強製度和科技支撐保障,健全新汙染物治理體係。
“《新汙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為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入典’提供了政策指引,也為‘入典’奠定了基礎。”孫佑海說。
加強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
專家們分析說,當前,我國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麵臨諸多規範困境。立法理念上缺乏“風險預防”理念,未體現新汙染物治理的“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法律規製依據不足,鮮有直接以新汙染物為規製對象的立法,且相關立法層級較低,多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這些困境凸顯了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入典”的必要性。
專家們認為,生態環境法典應引入生態修複責任這一新型法律責任形式。生態修複責任旨在恢複受損的生態環境功能,使之達到平衡、穩定的狀態。這將對新汙染物所致生態環境損害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濟。
專家們認為,在推動新汙染物環境風險管控“入典”的同時,還應注重配套規範的製定與實施。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應采用“適度法典化”模式,選擇半開放性的“雙法源”結構。因此,在法典編纂完成後,仍需通過配套性規範係統構建新汙染物治理的管理機製、監督機製等,這將有助於形成更加完善的新汙染物治理法律體係。